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244|回复: 0

[考试试题] 经济与民商历年单选题真题:合同法总则(6)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真题试题】(2008年单项选择题第21题)
0 O7 }# I* o% ^2 M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万元,到期未还。乙公司需付甲公司加工费5万元,已过诉讼时效。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y' W8 T% [8 L; ^# FA.甲公司主张抵销,通知乙公司即可
: D7 Y' ^7 F% Q3 h%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公司同意
. i6 l/ F# n0 Y4 b* Y, D(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4 p. x* x5 x' B! v; l( R5 |D.乙公司主张抵销,须经甲公司同意5 Z' f" R8 ?+ G/ D+ u% L

3 r, P2 N8 c; f【真题解析】% ?3 S2 F) {! y5 G0 }5 P: E  _
本题考查抵销权及其行使问题。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债权均为金钱之债,种类相同。但是,两者在性质上存在差异,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沦为自然之债,无强制履行性。而乙的债权到期而尚未过诉讼时效,可以通过诉讼得到强制执行。于此场合,可认为两者的债权品质不同。根据《合同法》第100条的规定,甲公司如果主张抵销,须双方协商一致,即须乙公司的同意。而非仅通知乙公司。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B选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4-20 04:21 , Processed in 0.23970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