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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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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17: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培养知识面宽、适应性强、掌握不同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结合我校条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第二学士学位的含义
7 h; c8 K2 {2 `) u, Z  第一条 学生选学的与第一学士学位专业学科门类不同的另一学科门类的某一专业,称为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修读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获得的学位称为第二学士学位。
! X; K. `! b. e$ N5 X6 U0 o% H  二、第二学士学位的选学条件: Z' j. b- i% s  r
  第二条 本科学生在修读完公共基础课,且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者均可申请修读第二学士学位。0 L6 {! A; \' Z
  三、第二学士学位的管理
' P, X0 m4 }6 O2 L( V  第三条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一般在每年的五月初由教务处向全校公布,五月底由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
; o7 I* v; s: X9 m$ ~6 d  第四条 申请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并由所在学院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学生按学分向学校交纳修读第二学位的费用后,由教务处安排修读第二学士学位。& v! R: s+ r9 c' r2 v, R
  第五条 凡被批准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修读第二学士学位资格,但已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仍记入其学习成绩档案中,作为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学分:0 q" |: b0 b& U# T! Z
  1、失去取得第一学士学位资格者;
) R4 `9 `0 d2 j& n3 s  2、本人申请放弃修读第二学士学位者。; s' u8 [( P; z: b! T
  第六条 凡需要取消修读第二学士学位者,经学生所在学院和第二学士学位所在学院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注销。* Y, X: l1 j$ u) D; F
  四、第二学士学位的学习规定
; l6 h2 C) m' U; i' L- T0 o' @/ b  第七条 第二学士学位课程的修读
& B: V7 B) M# E, ~8 L  1、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中,凡必修课程的内容与第一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内容相同,且学分相同或低于的可以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若本人对成绩不满意的可以重修,并以重修成绩为准。' r6 }9 V- P! G$ j
  2、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中,凡必修课程的内容虽然与第一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的内容相同,但学分高于第一学士学位的必须重新修读。
2 H* d6 X7 a& }  {* z  第八条 凡批准修读第二学士学位者,第一学士学位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任选修课程可以免修,其所缺选修课学分可由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必修课程所获得的学分代替,但不能代替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人文、美育课程的学分。
. Z  n; @8 [  U" X& m6 B; `2 m3 H  第九条 凡批准修读第二学士学位者,其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毕业设计专题部份可不作要求。+ T/ n* O5 i! j
  五、其它
# v' C% r1 s3 w! G5 H+ O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3年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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