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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辅导] 2011年在职法硕辅导:何为破产程序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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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3: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破产程序的终结,指破产程序履行全部任务或因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相关程序,而由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认定属实,而以裁定方式进行终结案件的情形。
  P$ b+ ], T) {5 X$ X  《破产法》第120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8 @7 s0 [0 ?4 Q7 J; U+ I& K8 @  (1)债务人无财主分配的案件终结$ F% C- w' j* A" S( j+ e9 V
  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是指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如果继续程序,不仅不必要,而且会产生其他费用。因此,本条规定,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程序就应当终结。
3 ~$ R6 i# J; L! z7 [  (2)破产分配完毕的案件终结9 @$ Q/ x4 d. R* C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是破产程序终结的基本原因,它是指管理人依据破产分配方案,将已变价的破产财产或者不需要变价的破产财产全部分配给各请求权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也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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