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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辅导] 2011年在职法硕辅导: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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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3: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破产程序的概念  破产程序是指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
! R* y; S, M  W3 `  破产程序的种类
# B& L/ l' m+ y% ?7 ^  破产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M7 `# @& G' J( ^# t- w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2 o; S( }6 i! K3 F1 f0 Y" B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1 X3 s: R1 [' G0 |
  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i) P5 u; G( v4 d
  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破产法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5 c2 Y1 c" b$ N, a2 C  此外,破产法附则中对于国有企业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和非法人组织破产还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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