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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辅导] 2011年在职法硕辅导:破产程序的终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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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3: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规定,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l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Y: Z- M) B+ R) e2 H! B' Q/ e0 S4 R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 w# v( g" z$ h, F
  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以及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情况下,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 U5 F! k& l/ j. ^1 k9 O; _$ I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应当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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