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408|回复: 0

[税收相关法律] 2012注税总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2-14 00:2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r$ f9 I. o; s1 A8 |8 x
# D, Y$ u3 }3 y/ @' j5 K* {
  本条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在我国,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住宅小区越来越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对此,物权法在本章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了规定。 . l7 E% |! X8 u7 p# T+ T0 s2 A

9 z. s) \0 Q: l2 j0 @# E& Y  根据本条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5 K$ f2 K, }+ v3 B8 J1 I. |' w* Q! \# d- ?
  第一,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本条规定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 q/ f9 O- H  n( o
0 g% e7 |; V& b# W
  第二,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即本条规定的,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本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g$ _; f! _: f3 R
$ s" c# M& z1 L3 T! a  第三,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即本条规定的,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3 T$ K2 m2 [+ m+ x
+ H) N; K/ s% }! J1 v$ o* T0 |
  相关阅读:2012《税收相关法律》行政行为的分类汇总
, x: t" ~2 U6 |. ~% _- n3 U3 E        2012注税小结: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3-29 22:22 , Processed in 0.410092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