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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CAD]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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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10: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文在原基础上进行了调整,使文字含义更加严密、准确。   1.0.2 本条规定了在工程制图专业方面的适用范围。   1.0.3 本条为新增条文,明确了适用于手工制图与计算机制图两种方式。   1.0.4 本条规定了适用的三大类工程制图,即①设计图、竣工图;②实测图;③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2 图纸幅面规格与图纸编排顺序   2.1 图纸幅面   2.1.1 表2.1.1幅面及图框尺寸与《技术制图——图纸幅面和规格》(GB/T 14689-93)规定一致,但图框内标题栏略有调整,见2.2.1。   2.2 标题栏与会签栏   2.2.1 鉴于当前各设计单位标题栏的内容增多,有时还需要加入外文的实际情况,提供了两种标题栏尺寸供选用,即200×30~50(200长度可以使A4立式幅面中的标题栏成为通栏)和240×30~40。标题栏内容的划分仅为示意,给各设计单位以灵活性。   2.2.2 由于目前标题栏中的签字过于潦草,难以识别,本条文增加了签字区应包含实名列和签名列的规定。同时,在需要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时,可设定在设计单位名称的上方或左方两种位置。   2.2.3 根据实际需要,将会签栏的长度由原来的75延长为100,与2.2.2的理由相同,目的是为了增加“实名列”的空间。   3 图线   3.0.1 表3.0.1根据《技术制图——图线》(GB/T 17450-1988)调整了线宽比,即粗线:中粗线:细线=4:2:1   3.0.2 表3.0.2根据《技术制图——图线》修正了部分图线的名称(见表1)。 4 字体   4.0.2 鉴于在实际制图中,2.5mm高的文字过小,在字高系列中删除。   4.0.5 根据《技术制图——字体》(GB/T 14691-93)的规定,修订了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和罗马数字的书写格式。   5 比例   5.0.2 参照《技术制图——比例》(GB/T 14690-93)5.1条增加了文字,强调比例的符号为“:”,其他表示方法是不允许的,例如有建议用“1/100”来表示。   5.0.3 根据《技术制图——比例》(GB/T 14690-93)将本条文中的“底线”改为“基准线”。   5.0.4 表5.0.4中“常用比例”采用的是ISO推荐的1:1×10n、1:2×10n、1:5×10n系列。由于该系列比例的级差较大,根据房屋建筑工程的特点,又在“可用比例”中规定了一些中间比例,即1:4、1:6和1:80,使之更加合理,选用更加灵活。此外,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当前大型建筑较多,采用1:200的比例,很多字注写不下,因而采用1:150的已很普遍。此次修编,将1:150转入“常用比例”之列。   5.0.6 本条为新增条文。增加本条规定是为了适应计算机绘图的需要,允许自选比例,但应绘制该比例的比例尺。   6 符号   6.1 剖切符号   6.1.1 对本条第1、3、4款的说明:   1 原标准“剖面剖切符号不宜与图面上的图线相接触”中的“不宜”改为“不应”,“图面上的图线”改为“其他图线”。   3 原条文“在转折处如与其他图线发生混淆”并无明确界限,故予删除。   4 为新增加的款,是为了明确剖切符号宜注在±0.00标高的平面上。此外,根据《技术制图——剖视图和断面图》(GB/T 17453-1988),“SECTION”的中文名称确定为“剖视图”,但考虑到房屋建筑专业的习惯叫法,决定仍然沿用原有名称:“剖面图”。另见9.3的说明。   6.1.2 因《技术制图——剖视图和断面图》(GB/T 17453一1988)中无“截面”的称谓,为取得一致,将原条文中的“截”字删除。   6.2 索引符号与详图符号   6.2.1 将原标准中对索引符号的描述调整为“索引符号是由直径为10mm的圆和水平直径组成,圆及水平直径应以细实线绘制”,使之更加通顺。   6.2.4 将原条文修改为“详图符号的圆应以直径为14mm粗实线绘制”,删除原标准中“也可用本条第一款的方法,不注被索引图纸的图纸号”,使条文更加明确。   6.4 其他符号   6.4.3 增加了“指针头部应注‘北’或‘N’字”的文字说明。   7 定位轴线   7.0.2 标注定位轴线编号的圆直径改为“8~10mm”,是考虑到有时注字可能较多。   7.0.5 定位轴线的编号方法适用于较大面积和较复杂的建筑物,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采用分区编号。故在本条中增加了一句“组合较复杂的平面图中”,目的是指出其适用范围。   图7.0.5是一个分区编号的例图,具体如何分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例图中举出了一根轴线分属两个区,也可编为两个轴线号的表示方法。   7.0.9 增加了圆形平面中定位轴线的编号示例。本条原放在附录中,现已较为成熟,改为正式条文。   7.0.10 增加了折线形平面图中定位轴线的编号示例, 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编号方法,可参照例图灵活处理。更复杂的平面如何编号,还有待从实际中总结归纳。   8 常用建筑材料图例   8.1 一般规定   本节条文确定了本章的编制原则和使用规则。鉴于建筑材料生产的蓬勃发展,品种日益繁多,因此在编制图例时,不可能包罗万象,只能分门别类,将常用建材归纳为二十几个基本类型,作为图例,同时确定了如下使用规则:   1 采用同一图例但需要指出特定品种时,应附加必要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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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 10: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条文说明

明;   2 作为一种材料符号,不规定尺度比例,应根据图样大小予以掌握,使图例线疏密适度,尺度得当。   3 对本标准未包括在内的建筑材料,允许自行编制、补充图例。   8.2 常用建筑材料图例   经适当调整,本节选定了27个图例,说明如下:   1 目前,多孔砖和空心砖已有明确界定。多孔砖是指有较小孔洞的承重粘土砖,空心砖则是指具有较大孔洞、作填充用的非承重粘土砖。   因此,在图例说明中将多孔砖明确归于普通砖的项下,而空心砖为非承重砖,不包括多孔砖。   2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及金属图例中明确规定,在图形较小时可以涂黑,与8.1.1条规定互相印证,互为补充。   3 原图例中的松散材料,如稻壳、木屑等,在实际工程中已逐步淘汰,现予以删除。另增加了“泡沫塑料材料”一项,其填充图案已在国家标准图中使用。但对手工制图来说,这种蜂窝状图案是难以绘制的,可以使用“多孔材料”图例增加文字说明或自行设定其他表示方法。   9 图样画法   9.1 投影法   9.1.1 根据《技术制图——投影法》(GB/T 14692-93),将原标准中“直接投影法”改为“第一角画法”,并界定了各视图的名称。   9.1.2 增加了“或按图9.1.2c画出镜像投影识别符号”的文字补充和镜像投影识别符号。   9.2 视图配置   此节原标题为“图样布置”。   9.2.1 对视图配置作了比较明确的说明。   9.2.5 原标准中“立面的某些部分”改为“建(构)筑物的某些部分”,“直接投影法”改为“第一角画法。”   9.3 剖面图和断面图   此节原标题为“断面图与剖面图”。   《技术制图——剖视图和断面图》(GB/T 17453-1988)发布实施后,在房屋建筑制图中是否也把“剖面图”改称为“剖视图”已讨论了多年。此次修编过程中,从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看,不赞成更改的占多数。理由就是:①建筑界对建筑投影图的叫法由来已久,已为历代工程技术人员所公认,其名称也可以反映房屋建筑制图的特点;②实际上,绝大多数建筑平面图也属剖视图,如果改变叫法,似应也改为诸如“首层平面剖视图”一类的叫法,既啰索又显得不伦不类。如果只把“剖面图”改为“剖视图”,既改得不彻底,理论上也不能自圆其说;③审查会上,专家们一致认为不需改变,同时建议在修编《技术制图——通用术语》(GB/T 13361-92)时,应把“剖面图”补充进去,或改为“剖视图(剖面图)”与现有的“立面图”、“平面图”加在一起,对房屋建筑制图来说就比较完整了。   9.3.1 增加了绘制剖面图和断面图线型的规定。   9.4 简化画法   9.4.1 原标准中“构配件的对称图形”提法不妥,改为“构配件的对称视图”。其次,本条还增加了图9.4.1-3(一半画视图,一半画剖面图)的例图,以弥补其不足。图9.4.1-3是把视图(即外形图)的左半边与剖面图的右半边拼合为一个图形,即把两个图形简化为一个图形。这既然是一种简化画法,因此在平面图中,剖切符号仍应按6.1.1的规定标注。   9.4.3 增加了一个沿长度方向按一定规律变化的例图。   9.5 轴测图   9.5.1 增加“宜采用以下四种轴测投影并用简化的轴向伸缩系数绘制”,这里是指正轴测投影而言。   9.5.3 对条文作了文字修改,并增加了3个例图。   10 尺寸标注   10.1 尺寸界线、尺寸线及尺寸起止符号   10.1.3 原标准规定尺寸线“不宜超出尺寸界线”,现根据反馈意见和专家意见,决定删除这句条文,就是说根据个人习惯,也允许略有超出,但在条文中不需明确超出的具体长度。   10.1.4 尺寸起止符号还坚持原规定:一般情况下均用斜短线,圆弧的直径、半径等用箭头。轴测图中用小圆点,效果还是比较好的。   10.2 尺寸数字   10.2.3 按例图所示,尺寸数字的注写方向和阅读方向规定为:当尺寸线为竖直时,尺寸数字注写在尺寸线的左侧,字头朝左;其他任何方向,尺寸数字也应保持向上,且注写在尺寸线的上方,如果在30°斜线区内注写时,容易引起误解,故推荐采用两种水平注写方式。   10.4 半径、直径、球的尺寸标注   10.4.1 本条强调了半径符号R的加注,注意“R20”不能注写为“R=20”或“r=20”。   10.4.4 根据本条规定,注意“φ”不能注写为“φ=60”、“D=60”或“d=60”。   10.5 角度、弧度、弧长的标注   10.5.2 原修编稿曾参照ISO的规定,将圆弧符号改注在数字前方,其优点是有利于计算机处理。根据审查会专家的意见,仍维持原规定,注写在数字上方,这样与数学上的标注方法一致。   10.6 薄板厚度、正方形、坡度、非圆曲线等尺寸标注   10.6.2 正方形符号“□”和直径符号“φ”的标注方法一样,不一定非注写在侧面,所以对原标准的标注限定作了修改。   图10.6.1和图10.6.2中的分尺寸删去一个,但并不说明尺寸链是否封闭,因在土建制图中,尺寸链可以是封闭的,也可以是不封闭的,而机械制图中则规定尺寸链不得封闭。   10.6.3 注意坡度的符号是单面箭头,而不是双面箭头。   10.7 尺寸的简化标注   10.7.1 单线图上尺寸数字的注写和阅读方向,也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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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 10: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条文说明

合10.2.3条的规定。   10.7.3 本条中所谓的相同的构造要素,是指一个图样中形状、大小、构造相同的,而且均匀相等的孔、洞、钢筋等等。此条是规定了尺寸的一种简化注法(见图10.7.3),而不涉及图样的简化画法。所以图中6个小圆圈均画出了,这并不与9.4.2条矛盾。   10.8 标高   10.8.2 关于室外标高符号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认为要写成强制性的,应该用涂黑的三角形表示;另一种认为不用涂黑。这里没有改动,仍按照原标准的写法。   10.8.3 当标高符号指向下时,标高数字注写在左侧或右侧横线的上方;当标高符号指向上时,标高数字注写在左侧或右侧横线的下方。   10.8.6 同时注写几个标高时,应按数值大小从上到下顺序书写。括号外的数字是现有值,括号内的数字是替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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