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3 13:15:06

2011年审计师《企业财务审计》备考第二章(14)

三、向债权人函证应付款项数额
  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卖方对账单齐备,一般可不必函证。
  函证对象:如果付款内部控制有缺陷,又无卖方对账单可供审核,则应对应付款项金额较大、欠账时间较长,核对时发现账证不符、余额为零、往来频繁、变动很大的账户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账户,例如与被审计单位正常业务无关的异常项目等,有必要进行函证,以证实应付款项的实有数额。
  由于多数企业对应付款项进行舞弊的目的是低估应付款项,手段以漏记赊购业务为主,因此,进行函证不能完全查明未入账的应付款项。审计人员在收到债权人函证回函时,应将其反映在审计工作底稿上,并与企业应付款项数额核对,如果不相等应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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