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4 15:27:44

2012年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知识》:第二章

  第二章 国际贸易交易程序与磋商
  第二节 进出口贸易磋商
  一、交易磋商的程序: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须具备的两过程。
  (一)询盘(enquiry / inquiry):“要约发盘” / 询价。买卖双方均可以提出,对贸易双方无约束力,非必须阶段。
  (二)发盘(offer):报价 / 报盘 / 发价 / “要约”—买卖双方均可以提出,提出即对发盘人构成约束
  1、构成发盘的要件:
  (1)向特定人提出:广告只是要求看到广告的人发盘
  (2)内容确定:
  完整——内容完整。最起码包括发盘三个基本要素:名称、数量、价格。
  明确——交易条件不含糊,不存在“大概、预计、可能、参考”等字眼。
  终局——不存在保留性、限制性条款。反例:“以最后确认为准”。
  (3)送达收盘人:别人传达如非授权,不构成发盘。
  (4)有发盘人发盘被接受即受约束的明示
  2、发盘撤销:生效后撤销; 发盘撤回:送达前或同时到达为撤回
  不允许撤销的例外情况:
  (1)发盘已规定有效期;
  (2)发盘以某种方式表明不可撤销;
  (3)收盘人相信发盘的不可撤销性并已采取了行动,即撤销对受盘人构成损害。
  3、发盘终止的几种情形:
  (1)超期失效
  (2)受盘人还盘
  (3)受盘人拒绝
  (4)不可控制因素,如战争
  (5)有效地撤销
  (三)还盘(counter offer):“新要约”——部分不同意、发出新建议。实质是新的发盘。
  (四)接受(acceptance):同意发盘
  1、接受要件:
  (1)受盘人发出:非经授权不可转达;缄默或不行动一般不等于接受,特殊附加条件除外。
  (2)无条件接受发盘全部内容:否则视为还盘;但非实质性的添加、修改、更改仍构成接受,如:要求增加/去掉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某些单据的份数等。
  (3)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4)接受要表示出来。
  2、逾期接受:关键看发盘人如何表态。
  3、接受的撤回:必须在接受通知送达前或者同时到发盘人。接受的撤销等于毁约。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2、当事人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3、内容合法;
  4、形式规范化
  5、意思表达的真实性。
  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约首 2、本文  3、约尾
  三、合同实际生效时间:接受阶段 形式生效时间: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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