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4:24:05

2011年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第四章复习资料(9)

第三单元 结果导向型考评方法
    [能力要求]
    结果导向型考评方法:以实际产出为基础,考评的重点是员工工作的成效和劳动的结果。有四中表现形式:
    1、目标管理法 2、绩效标准法 3、直接指标法 4、成绩记录法
    特点:
    一、目标管理法
    基本步骤是:
    1、 战略目标设定
    2、 组织规划目标
    3、 实施控制
    目标管理法评价标准直接反映员工的工作内容,结果易于观测,所以很少出现评价失误,也适合对员工提供建议,进行反馈和辅导。由于目标管理法的过程是员工共同参与的过程。因此,员工工作积极性大为提高,增强了责任心和事业心。但是,目标管理法没有在不同部门、不同员工之间设立统一目标,因此难以对员工和不同部门间的工作绩效作横向比较,不能为以后的晋升决策提供依据。
    二、绩效标准法
    本法可以克服:由于考评者多样性,个人品质存在明显差异,考|试/大有时某一方面的突出业绩和另一方面的较差表现有共生性的问题。比目标管理具有更多的考评指标。
    本法对员工进行全面的评估。绩效标准法为下属提供了清晰准确的努力方向,对员工具有更加明确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本方法的局限性是需要占用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较高的管理成本。
    三、直接指标法
    对管理人员:员工的缺勤、流动率的统计得以实现。非管理人员:衡量其生产率、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时利用率、月度营业额、销售量等;工作质量衡量指标有:顾客不满意率、废品率、产品包装缺损率、顾客投诉率、不合格返修率等)
    本法简单易行,能节省人力物力和管理成本,运用本方法时,需要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特别是一线人员的统计工作。
    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 除副经理以上人员依企业章程办理外,本企业其他各级员工的考绩均分为期中考绩及期末考绩两种,期中及期末考绩的平均数为年度考绩。
    第二条 本企业考核各级员工成绩的记录,作为升职、升级、调动、退职、核薪及发放年终奖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各级员工考核成绩的记录,均由人力资源经理保存,除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其他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四条 经办考绩人员应严守秘密,并以公正、客观的立场评议,不得泄露或徇私舞弊,违者分别惩处。
    第五条 本企业编制内各级员工遇有职位空缺或扩编增加名额时,凡考绩优异人员应予以优先替补。
    第六条 本企业绩效考核为组长考核一般员工;主管考核组长;经理考核主管;经理级人员由总经理及副总经理考核。
    第七级 期中及期末考绩系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平日的工作、能力、品德、学识和服务精神随时应做严格考核,并记录于期中及期末考绩表内,作为年度考绩资料。
    第八条 本企业各级员工期中考绩应于当年7月1日以前完成,期末考绩应于次年1月1日以前完成。
    第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根据其事由、动机和影响程度报请升级、记大功、记功、嘉奖、晋级及奖励,并记入考绩记录:
    (1)对本企业业务上或技术上有特殊贡献,并经采用而获显著绩效者;
    (2)遇有特殊危急事故,冒险抢救,保全本企业重大利益或他人生命者;
    (3)对有危害本企业产业或设备的意图,能防患于未然,并妥为防护消灭,考|试/大因而避免损害者。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程度,报请免职、记大过、记过、降职、降级等处罚,并记入考绩记录:
    (1)行为不检、屡教不改或破坏纪律情节大者;
    (2)遇特殊危争事变,畏难逃避或救护失时,考|试/大导致本企业或公众蒙受重大损害者;
    (3)对可预见的灾害疏于觉察或临时急救措施失当,导致本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害者;
    (4)觉察到对本企业的重大危害,因徇私不顾或隐匿不报,因而怠误时机致本企业遭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各级员工考勤及奖惩资料填妥。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年度考绩:
    (1)入职未满半年者;
    (2)停薪留职及复职未达半年者;
    (3)已征召入伍者;
    (4)曾受留职察看处分者;
    (5)中途离职者。
    第十三条 不得参加年度考绩的人员,仍应填具考勤及奖惩资料备查,但应注明“不参加考核”字样及原因。
    第十四条 年度考绩依成绩分下列五等。
    一等:85分以上,年度考绩在85分以上者,列为一等,升职1级,或加薪10级。
    二等:80-85分,年度考绩在80分以上,未满85分者,列为二等,加薪5级。
    三等:70-79分,年度考绩在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列为三等,加薪3级。
    四等:60-69分,年度考绩在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考|试/大列为四等,加薪1级。
    五等:59分以下,年度考绩未满60分者,列为五等,薪酬不做调整。
    第十五条 年度内曾受奖励或惩戒者,其年度考绩应依下列规定增减其分数:
    (1)记大功一次加10分;记功一次加5分;嘉奖一次加2分;
    (2)记大过一次减10分;记过一次减5分;降职一次减2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一等:
    (1)曾受任何一种惩戒;
    (2)迟到或早退累计扣分10分以上者;
    (3)请假超过限定日数者;
    (4)旷工一天以上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入一等至三等:
    (1)在年度内曾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2)迟到或早退累计20次以上者;
    (3)旷工两日以上者。
    第十八条 请假、迟到、早退及旷工除依前两条的规定外,并依下列规定扣减年终奖金:
    (1)事假:每超过一次于年终奖金内扣减其底薪1/30;
    (2)病假:除经特准者外,每超过1次于年终奖金内扣减其底薪1/60;
    (3)旷工一天,于年终奖金内扣减600元;
    (4)迟到4次,于年终奖金内扣减400元。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1年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第四章复习资料(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