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1-29 15:51:54

备考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复习资料收集(10)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3、预告登记考试用书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动产交付
  动产自交付生效
  2Z201055 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www.examw.com
  1、设立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2、义务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备考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复习资料收集(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