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9:15:41

土地登记代理人讲义之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在其中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出租人甲与承租人乙签订租赁合同,并以出租人甲的女儿考上大学作为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那么如果出租人甲的女儿未考上大学,租赁合同就不发生效力。
  (二)条件
  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它可以是时间之外的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可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能够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的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3.条件是由当事人自己选定而非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作为条件的事实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
  5.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例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协议规定,如果乙女能考上高中,则乙租甲住房居住。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是(    )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D.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E.是可撤销的合同
  答案:BC   
  解析: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在其中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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