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9:17:13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精讲9

代理的特征
(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之分。按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人只有在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才能认定其为代理,即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代理系狭义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但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第402条与第403条规定了有关间接代理的内容。可见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广义的代理概念,既包括直接代理也包括间接代理。
(二)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必须有独立意思表示我考网(www.woexam。com)
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就是要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基本要素,因此,代理人应以自己的判断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为意思表示,才符合代理制度的设计目的。不为意思表示的行为,不能成立代理,由此使代理行为区别于其他委托行为,如代人保管物品、照看儿童等事实行为,这些行为尽管也出于他人委托,但受托人不必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因而不是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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