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8:33:53

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10章(5)

 五、公司债券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1、上市条件:(1)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发行;(2)债券期限1年以上;(3)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4)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5)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6)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2、上市申请: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须由1-2名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
  3、上市核准:由证券交易所核准。
  4、债券的停牌、复牌及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1)凡发生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有重大变化、债券按期偿付产生任何影响等事件或存在相关的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向证交所提交临时报告。证交所视情况对债券进行停牌处理。
  (2)证交所对债券停牌,并在7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暂停其上市交易的情形: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所募集资金不按核准用途使用;未按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3)终止债券上市交易的情形: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未按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所募集资金不按核准用途使用、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的;债券到期前1周终止上市。
  5、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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