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第四章: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合同法律关系的起点,应从合同订立的具体合意过程中所包含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理论中更好地领会契约自由的原则。建议教师教学时从这方面予以注意,并帮助学生学会实际运用。这部分内容在学生学习时问题可能会较多,考试时可能涉及出题的内容也较多。
  一、熟悉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在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地位与意义。
  二、理解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内容;要约和承诺的主要内容;地点等。
  三、掌握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拍卖、拍定、强制缔约、附合缔约、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合同成立的要件;要约和承诺的主要内容,主要从约束力、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方面去把握;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特殊缔约形式的内容;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权利与义务、合同条款等;强制缔约的特点;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及其类型。
  难点: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如下几个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
  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明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
  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作法来进行区分。
  5.其他因素。
  格式合同的解释中体现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的内容:
  (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
  (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不言而喻,这完全是因为,格式合同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拟订的,其仅考虑了自己的利益;而非格式合同条款则是双方合意的结果,顾及到了双方的利益。
  四、学会运用本章的知识分析处理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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