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2012年经济与民商知识考点2.1:物权法总论

第二章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法总论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以特定物作为客体,这是物权最基本的特征。
  (2)物权是对物权,是人对物的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一种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为物。所谓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三)物权的效力
  1.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物权对物权的效力,是指当同一物上存在数个物权时,一个特定物权对其他物权的效力。
  2.物权对债权的效力
  对此适用的基本规则是“物权优先于债权”。但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也可以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
  3.物权对占有的效力
  在占有人为无权占有时,本权人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占有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四)我国物权的体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准物权
  准物权的类型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等,它们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
  5.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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