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经济与民商知识考点2.2:所有权
第二节 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2)所有权是自物权。
(3)所有权有恒久性。
(4)所有权最能体现物权的绝对排他性。
(二)所有权的内容
主要有:①占有权能;②使用权能;③收益权能;④处分权能;⑤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三)所有权的意义
(1)所有权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基础。
(2)所有权是其他一切财产制度的基础。
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概念与特征
国家所有权,是指以国家的名义享有的所有权。我国的国家所有权的特征如下:①主体的唯一性和统一性;②客体的广泛性;③取得方式的特殊性。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3.物权法中的征收制度
征收的条件。第一,征收应该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征收需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第三,征收的客体仅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二)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的特征是:①主体的多元性;②客体的相对广泛性;③行使主体和方式的多样性。
(三)私人所有权
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1.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①先占;②生产劳动;③收取孳息;④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⑤继承;⑥拾得;⑦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应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出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第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第三,受让财产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的。第四,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如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但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除外。
2.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通常是指通过买卖、赠与、互易等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消灭
(1)所有权客体灭失。
(2)所有权主体消灭。
(3)所有权转让。
(4)所有权的抛弃。
(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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