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经济与民商历年单选题真题:合同法总则(6)

【真题试题】(2008年单项选择题第21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万元,到期未还。乙公司需付甲公司加工费5万元,已过诉讼时效。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主张抵销,通知乙公司即可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公司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公司主张抵销,须经甲公司同意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抵销权及其行使问题。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债权均为金钱之债,种类相同。但是,两者在性质上存在差异,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沦为自然之债,无强制履行性。而乙的债权到期而尚未过诉讼时效,可以通过诉讼得到强制执行。于此场合,可认为两者的债权品质不同。根据《合同法》第100条的规定,甲公司如果主张抵销,须双方协商一致,即须乙公司的同意。而非仅通知乙公司。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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