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0:24:52

土地增值税的若干具体情况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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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干具体情况的判定

  1、出售: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征税

  (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1)继承不征税(无收入);

  (2)赠予:

  a、属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税;

  b、非公益性赠予征税;

  3、出租不征税(无权属转移):不征税

  4、房地产抵押:

  (1)抵押期内不征税;

  (2)抵押期满:

  a、偿还债务本息收回房地产不征税;

  b、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交换:单位之间换房,征税;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免征。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不征税;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税。

  7、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不征税;建成后转让征税。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征税。

  9、代建房不征税(无权属转移):不征税。

  10、房地产重新评估不征(无权属转移、无收入):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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