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0:24:52

2011年注会考试资料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温馨提示:财考网为各位学员准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的相关学习资料,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7、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1年注会考试资料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