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0:24:52

2011年注会考试预习契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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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优惠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设到1%。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二)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1.企业公司制改造

  对改建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企业合并

  对合并后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

  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企业出售

  6.企业关闭、破产

  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7.房屋的附属设施

  8.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9.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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