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0:24:52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2、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总机构和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1)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2)按上一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总机构和分地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

  预缴时间: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

  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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