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6-25 14:41:40

201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物权法复习要点(一)

物权
  物权法的一般原理: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应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其特征是:
  (1)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3)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
  (4)物权为排他性的财产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物权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容的部分改变。
  物权的终止,又称物权的消灭,对权利人来说即丧失了某一物权。它可分为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
  2、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
  3、物权的取得与丧失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
  能够引起物权丧失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如抛弃、合同行为等。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等。
  4、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特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亦以交付、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所有权的权能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除具有物权的共性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物权的特殊性;
  (1)所有权是自物权
  (2)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3)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
  (4)所有权是其他财产权产生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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