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7-13 00:05:55

2012年会计硕士知识精讲:增值税

  (1)将货色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宛方:  纳税义务发生时刻: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例】某汽车出产企业收到代销公司代销5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货款l63.8万元(小汽车每辆成本价20万元,与代销公司不含税结算价28万元)。企业会计措置为:
  借:银行存款——代销汽车款    1638000
  贷:预收账款——代销汽车款    1638000
  应纳增值税=28×5×17%=23.8(万元)
  应纳消费税=28×5×9%=12.6(万元)
  应纳城建加及教育费附税=28×5×(9%+17%)×(7%+3%)=3.64(万元)
  (2)发卖代销货色——代销中的受托方: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现实售价计较销项税
  ③取得委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处事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例】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色,按零售价以5%收取手续费5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业企业代销营业应纳增值税为:
  零售价=5000÷5%=100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529.91(元)
  应纳营业税=5000×5%=250(元)
  (3)总分机构(不在统一县市)之间移送货色用于发卖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宛加工的货色用于非增值税应撕蠹强。
  (5)将自产、委宛加工的货色用于集体福利或小我消费。
  (6)将自产、委宛加工或采办的货色作为投资,供给给其他单元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宛加工或采办的货色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宛加工或采办的货色无偿赠予其他单元或者小我。
  上述(4)~(8)项视同发卖行为,对自产货色措置是不异的,对采办的货色用途分歧,措置也分歧。
  1.采办的货色:用于投资(6)、分配(7)、赠予(8),即向外部移送——视同发卖计较销项税;
  2.采办的货色:用于非应撕蠹强(4)、集体福利和小我消费(5),本单元内部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措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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