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1:00:37

2012年高级会计师复习: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

【高级会计师考讯】2012年高级会计师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包括: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3)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2年高级会计师复习: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