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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高级会计师复习: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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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1: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级会计师考讯】2012年高级会计师
1 T& j( I- P3 m8 V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包括:3 t" H6 N& U# v/ a/ x- P6 q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
" z# G5 @0 v% P: g$ T+ A! |* L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i' p, s9 J2 h- y
  (3)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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