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09:16

2011年《财务会计》辅导讲义:第四章(3)

 2.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会计处理
 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投资单位按份额确认。被投资单位分派股利,减少账面价值。
  其中:(1)被投资单位要与投资单位会计政策一致。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适当调整后确认。
  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具有重要性的项目。
  (2)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中扣除不能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
  如:教材p107例7
  有关会计处理。
  (1) 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损益调整)
  若发放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在备查簿中登记
  (2)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
  ●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损益调整)
  但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超过账面价值,冲减“长期应收款”;如果有额外义务,计入“预计负债”
  即: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损益调整)
  长期应收款
  预计负债
  等以后企业实现盈利,按与上述相反顺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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