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29:17

2011年《经济法》辅导讲义:第八章(11)

  三、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等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
  《证券法》第78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五、禁止欺诈客户的行为
  欺诈客户,是指代理人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违背被代理人真实意思进行代理的行为,以及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行为。《证券法》第79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I)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限制和禁止交易的行为
  《证券法》规定的其他限制和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2)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3)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4)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
  有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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