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32:16

2011《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讲义:第十章(2)

 第二节建筑物物损耗的确定
  建筑物损耗的确定方法
  建筑物损耗的确定常常通过对损耗率的计算而完成,损耗率是表达建筑物损耗程度的比率,在日常工作中,常采用使用年限法、观察法、综合法等方法来计算。
  一、使用年限法
  使用年限法是将建筑物的损耗建立在建筑物的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的基础上的方法。基本计算公式为:
  d=(1—R)t/NXl00%
  D= C·d
  式中:d为建筑物损耗率;
  D为建筑物的损耗;
  R为预计的建筑物的残值率
  t为建筑物已使用年限;
  N为建筑物的耐用年限;
  C为建筑物的重置价值。
  1.建筑物的耐用年限。建筑物的寿命有自然寿命和经济寿命,前者指建筑物从建成起到不堪使用时的年数,后者指建筑物从建成之日起预期产生的收入大于运营费用的持续期。建筑物的经济寿命短于自然寿命。资产评估所用的寿命年限应该是经济耐用年限。建筑物的经济耐用年限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用途和维护保养情况,结合市场状况、周围环境、经营收益状况等综合判断,
  各种结构房屋的经济耐用年限的参考值如下:
  (1)钢结构:生产用房7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50年,非生产用房80年;
  (2)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框架一剪力墙结构等):生产用房5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5年,非生产用房60年;
  (3)砖混结构一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
  在实际评估中,由于土地是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的经济耐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可能不一致,按下列方法处理:
  (1)建筑物的建设期不计人耐用年限,即建筑物的耐用年限应从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应按建筑物耐用年限计算损耗;
  (3)建筑物耐用年限长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应按土地使用权年限计算损耗;
  (4)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耐用年限早于土地使用权年限而结束时,应按建筑物耐用年限计算损耗;(注意题上是否标注自动续期)
  (5)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耐用年限晚于土地使用权年限而结束时,应按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加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计算损耗。
  2.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建筑物的已使用年限分为实际使用年限和有效使用年限。当建筑物的维护保养正常时,有效使用年限和实际使用年限相当;当建筑物的维护保养更好或经过更新改造的,有效使用年限短于实际使用年限。在评估中所指使用年限为有效使用年限,有效使用年限是根据对实际使用年限的调整得到的。
  3.建筑物成新率的确定。在估价实务中,经常运用成新率这一概念。成新率可在计算出损耗率的基础上得到,即:
  q=1—d=X100%
  当R=0时,q=(1—t/N)X100%=n/N X 100%,
  式中n代表建筑物剩余使用年限,指可预见的实际尚可使用年限。
  因此,利用成新率求取建筑物的现值为:V=Cq
  二、观察法
  依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技术情况,对照不同结构筑物损耗率的评分标准,在现场勘察时边勘察边按结构、装修、设备三个部分再区分不同部位分别打分,然后按下述公式计算损耗率:
  损耗率=结构部分合计得分X C +装修部分合计得分X S +设备部分合计得分X B
  式中:C为结构部分的评分修正系数;S为装修部分的评分修正系数;B为设备部分的评分修正系数。
  三、其他方法(略)
  四、损耗计算方法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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