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34:08

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物权法律制度(3)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例题:物权公示的方法,一般是不动产(),动产()。
  A.登记 登记
  B.交付 登记
  C.登记 交付
  D.交付 交付
  答案:B
  (三)物权的保护
  第二节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原因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1、效力
  (1)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发生物权设定和变动的效力。
  (2)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
  (3)在登记申请人办理了登记之后,任何人因为信赖登记,而与登记权利人就登记的财产从事了交易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2.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要求
  (三)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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