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物权法律制度(3)
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例题:物权公示的方法,一般是不动产(),动产()。
A.登记 登记
B.交付 登记
C.登记 交付
D.交付 交付
答案:B
(三)物权的保护
第二节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原因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1、效力
(1)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发生物权设定和变动的效力。
(2)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
(3)在登记申请人办理了登记之后,任何人因为信赖登记,而与登记权利人就登记的财产从事了交易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2.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要求
(三)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