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34:08

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物权法律制度(12)

四、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是农村居民特有的权利,即农民集体的成员才有资格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2)该权利是农村居民以“户”的名义取得的权利;
  (3)该权利可以继承。
  2.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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