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34:08

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物权法律制度(15)

(二)担保合同
  1.担保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因此其成立、效力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2.流质契约的禁止
  (1)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担保物权的效力
  1.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1)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①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②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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