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34:32

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国有资产法律制度(5)

四、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一)一般规定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法行使权利。
  4.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5.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国家出资企业改制
  重点是企业改制的程序
  1.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2.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3.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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