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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国有资产法律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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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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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 y4 g& D% v$ a( L+ N2 {1 r  (一)一般规定+ B. W) v8 x# P$ H: b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 O, @  ^) p) Y2 @3 b9 o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 `& A9 ~8 x4 F( B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法行使权利。
7 u' ~- S! j7 X7 g+ [  4.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 P" M  a5 h3 N* K$ O  5.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 o6 K, ]& j0 J1 S+ Q5 c' a  (二)国家出资企业改制
; v$ F% n: I7 D. g  重点是企业改制的程序' s3 i- K* t+ b* G1 v7 {! t. [
  1.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b3 V6 H0 G2 \2 {2 O% f' z) j
  2.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P; t; X4 v7 F3 v9 a' X; ~8 J
  3.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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