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35:31

<建筑工程评估>之: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3)

 3.建筑工程监理。
  (1)建筑工程监理范围。国家规定了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指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及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建筑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注意工程监理单位与那些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还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要有设计方案。
  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熟悉各方的质量责任。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熟悉)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1.房地产开发建设。
  (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定。符合规划;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2)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简单了解。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②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③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④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⑤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3)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35%。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4)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按上述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①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②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③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④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⑤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可以分期验收。
  2.房地产经营。
  (1)房地产项目的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2)商品房的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③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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