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工程监理。
, ^+ h' E( v* I/ l5 v (1)建筑工程监理范围。国家规定了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2 s# `1 z8 D* x8 r) o9 g- ]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6 g: l5 k: I E0 ` 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S% ]; X y; {% v$ R# f
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6 y2 z7 r4 U6 b$ W5 M
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9 _; ~/ s. v( m
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指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及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B5 I; C' L' e" {
(2)建筑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F. J" z# ~' l Q* @/ H
注意工程监理单位与那些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
1 ]( f% p( p/ m* n. `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m( h- a* v" r: e$ B- Q8 n( }4 |* Q# C
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还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 N. c5 x8 U' z2 |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T8 h8 i$ o" @6 E# P4 k3 K; j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要有设计方案。
# F$ t$ a2 U' }3 p 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 x) s. u5 Y( H% d4 T) F 熟悉各方的质量责任。
( z- g5 X+ h. n. y) a& S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熟悉)+ o- v; Q( |, O" ]* K2 B* p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 n5 r- l2 e" m& a 1.房地产开发建设。* H: L* v! [" v' W8 g% k
(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定。符合规划;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 H+ J5 `2 p4 y& L% x6 }; F$ m (2)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
2 @. c, M; ^7 @: [& w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简单了解。8 q1 K2 ^0 P- ^3 r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o5 @1 ^) i+ P
②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 [5 Q' W1 V: F ③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 f4 ]$ @& N; v& J1 z ④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9 }! Q& V" p5 |
⑤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5 ~- o* g. W* i( C4 W" V
(3)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35%。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6 u; E+ E2 k' r0 B/ @
(4)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C7 U, q3 D& b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验收。
2 v6 {2 ~6 T) ~9 \8 O+ ^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按上述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2 ?2 f Y1 U2 q" a& B# P ①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Y) L- ]! t* M7 l4 k; d1 S
②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4 M2 j8 _! Q' X! V% f c4 N ③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E. Y- ?% n8 c
④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 C- g( `) B) C( K( O7 G5 U$ p ⑤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6 Z' e6 P; U. ^6 i3 L
住宅小区可以分期验收。
: J: A9 @, ^6 o 2.房地产经营。
8 F( p; }- o" O+ D) _7 X, C- A& Q5 m (1)房地产项目的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备案。
+ ?, m5 Q" Q, n1 l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y1 i6 w( `% x" S, X" a$ E3 k
(2)商品房的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P9 L* a" G5 L: a 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q, G( [) i' ]' @, l 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G2 K! ~6 k& o9 E4 p5 O( g& c4 i2 F9 N7 F
③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6 }8 q6 S/ k7 E; X# ^0 t5 q
④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