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评估>之: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5)
(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熟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1.拆迁管理。
(1)申请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2)实施拆迁。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入,不得接受拆迁委托。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2.拆迁补偿与安置。
(1)拆迁补偿与安置方式。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入与被拆迁入应按上述同样方法,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2)各类房屋的拆迁规定。对各类房屋的拆迁补偿规定如下:
①非公益事业房屋。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②公益事业房屋。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③租赁房屋。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④产权不明房屋。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⑤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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