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预习——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
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二、所有权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1.依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划分为两类: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
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继受取得
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如合同、继承遗产、接受遗赠等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双方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
单方法律行为
受遗赠
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如继承、建造、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双方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
单方法律行为
受遗赠
依法律行为以外的实施而取得
如继承、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罚款、收取孳息等
(1)对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集体组织所有。
(二)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因法律行为而消灭 (1)所有权的抛弃。即以消灭自己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
绝对消灭
(2)所有权的出让。即旨在消灭自己的所有权而使他人取得该所有权的行为。如赠与、出卖、互易等。
相对消灭
所有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消灭
(1)作为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
相对消灭
(2)标的物灭失。
绝对消灭
(3)判决、强制执行、罚款、没收、纳税等。
相对消灭
(4)动产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由他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相对消灭
三、共有
(一)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的所有权在量上得分拆为份额,共有人按各自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如个人合伙。
(二)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物平等和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三)共有物的分割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概念及特征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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