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57:07

经济法 学习辅导之:税收法律制度(4)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不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在实践中,某些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税法对这种情况如何纳税做了明确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①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②除前述情况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即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的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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