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理的内容1.对事实的审查。
2.对主体的审查。
3.对权限的审查。权限审查的核心,就是审查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超越行政职权、是否滥用行政职权。
4.对依据的审查。
5.对程序的审查。
6.适当性审查。行政复议适当性审查功能强于行政诉讼。这是由行政复议程序不同于行政、诉讼程序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三)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四)审理方式
1.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2.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3.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享有调查取证权。
4.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五)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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