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ldcr 发表于 2012-2-14 00:28:10

2012年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四)对世权与对人权

  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对世权与对人权。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七)原权与救济权

  在具有原生与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依权利相互间的地位为标准可划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八)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民事权利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形。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法关于权利的保护,体现在救济权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而且确立方便可靠的程序,确保救济权的行使。一是许可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行使救济权的自力救济程序,二是许可权利人通过国家的专门帮助行使救济权的公力救济程序。

  相关学习推荐:2012年财务与会计预习——其他存货的核算
         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2年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