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3:08:59

2012年《经济法》辅导:用益物权资料(三)

四、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1)是农村居民特有的权利,即农民集体的成员才有资格获得宅基地使用权;(2)该权利是农村居民以“户”的名义取得的权利;(3)该权利可以继承。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及变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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