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根本准则,具有其他任何原则不能替代的作用。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3.行政应急性原则
(二)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行政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7.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3)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与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包括狭义的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
1.概念及特征
2.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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