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3:17:28

2012年资产评估《经济法》辅导:证券发行制度(1)

一、证券发行制度概述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所谓证券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人将自己所发行的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证券发行属于证券市场的一部分,该部分属于证券的发行市场。根据发行证券是否需要承销机构,可以分为证券的直接发行和证券的间接发行。根据证券的发行时间,分为证券的初次发行和证券的再次发行。再次发行又称为新股发行,在我国来讲,再次发行股份一般是指公司的增资发行。
          (二)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根据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证券法》建立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根据该法第1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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