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ldcr 发表于 2012-2-14 00:28:10

2011年注税考试冲刺复习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概念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税收法规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却为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征或者少征税款。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认定

  1.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2.划清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3.划清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4.划清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5.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应按逃避缴纳税款罪或者逃避追缴欠税款罪的共犯论处。

  6.如果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本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罚

  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一)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概念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构成

  1.客体是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或单位均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认定

  1.划清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2.划清本罪与诈骗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犯罪的界限。

  3.划清本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界限。

  4.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四)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处罚

  三、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一)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概念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构成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或单位均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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