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税考试冲刺复习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概念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税收法规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却为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征或者少征税款。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认定
1.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2.划清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3.划清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4.划清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5.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应按逃避缴纳税款罪或者逃避追缴欠税款罪的共犯论处。
6.如果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本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罚
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一)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概念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构成
1.客体是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或单位均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认定
1.划清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2.划清本罪与诈骗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犯罪的界限。
3.划清本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界限。
4.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四)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处罚
三、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一)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概念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构成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或单位均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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