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税冲刺复习合同的主要种类(一)
(一)买卖合同(诺成、双务和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权利担保与所有权保留
3.买卖合同的履行
4.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5.买受人的义务
6.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7.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供电合同
(三)赠与合同(无偿、单务且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
(四)借款合同(双务、原则上为要式合同)
(五)租赁合同
1.概念特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的义务:
(1)维修义务
(2)瑕疵担保义务
4.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3)不得擅自转租的义务
(4)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5.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六)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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