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ldcr 发表于 2012-2-14 00:28:10

2011年注税冲刺复习合同的主要种类(一)

    (一)买卖合同(诺成、双务和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权利担保与所有权保留

  3.买卖合同的履行

  4.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5.买受人的义务

  6.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7.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供电合同

  (三)赠与合同(无偿、单务且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

  (四)借款合同(双务、原则上为要式合同)

  (五)租赁合同

  1.概念特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的义务:

  (1)维修义务

  (2)瑕疵担保义务

  4.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3)不得擅自转租的义务

  (4)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5.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六)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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