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有的仅为法律英语中出现的情况,如第2、3、4,但其它多种情况在法律汉语中也可以找到例证。
! `: Y! z% _* y2 @2 D' R 中国学者对法律汉语词语的特点也作出了一些研究。孙懿华、周广然(1997:58)概括出三类:1 法律专业术语;2 法律工作常用词语;3 民族共同语中的其它基本词与非基本词。潘庆云(1997)对词语的讨论分成几个部分。在立法部分仅分为两类:法律词语和普通词语。但在立法文书部分识别出四类:法律术语、司法惯用语、文言词语和普通词语。
0 t3 h3 Y5 K! B8 L! A% }; n) ?6 s1 v 中外学者的分类可以基本标示法律语言的用词情况:1 法律专业术语;2 古词语(如中古英语词语、汉语文言词语等);3 外来语;4 专业惯用语;5 正式词语;6 极限表达语;7 具不确定意义的词语,如下例:' v" Z7 x0 Q2 K/ p3 Y. l1 G
1.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action, 标的物、给付、具结悔过等; l: c7 f4 ^0 U, Q& [8 b1 ^8 I' V; [
2. aforesaid, witnesseth, 羁押、贪赃、渎职等;
3 s, S2 D$ W8 k! {" N7 `" G 3. nolo contendere,最后通牒等;: z& z9 O1 G- P+ l5 F
4. inferior court, revered and remanded, 行窃、未遂、执迷不悟、流窜作案等;
' ?! g6 a) G, S, |9 g. r 5. the deceased, Your Honor, 奏效等;- w2 ?4 |$ r. v, _1 _
6. all, none, never, 凡、一律、均、无论等;1 v/ z+ x6 ~2 g. G( h! v- O3 L
7. approximately, obscene, satisfy, 情节严重、可能、大量等。6 Q, S, ?- @9 Z1 u8 |2 s$ R) K
尽管不同语言的法律用语有共同的特点,由于语言和法律体系的差异,完全等同的词语较为少见,(Sarcevic 1997)主张将等同词语分成三类:接近等同的词语,部分等同的词语,和不等同词语,并以两语言间词语意义的交叉(intersection)和包容(inclusion)为划分的根据。对于部分等同词语确定的方法,她提出一系列标准如:法律体系结构、运用、法律效果等。法律词语的运用在法律翻译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词语选用的指导原则因人而异,不同的原则反映人们对法律翻译的不同观点。
6 K2 j& w( c0 Z# m$ R- U2 L9 E, z 3. 法律翻译的问题及解决
" a7 m& T" a& t0 w, e 3.1 法律翻译的复杂性
- ]2 [, F! B$ x4 I+ _. z$ { 法律翻译的情况有多种:1 涉及两种语言且同一种法律体系,如中国大陆范围内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间的法律解释;2 涉及两种语言且两种法律体系,如香港地区的英语和汉语间的法律翻译;3 涉及多种语言、多种法律体系间的法律翻译,如缔约国之间的法律翻译。就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翻译来看,涉及的语言和法律体系、法律制度越多,翻译的难度就越大。需要决定原本和译本的权威性差别,需要解决文本体裁的对应问题、法律术语的对应问题、法律效用的实现问题等等。口译时,则需确定讲话人和听话人的语言水平差别、法律文化差别、法律观念差别等。即使在第1种情况下,两种语言间的绝对对应也难以做到。
, l, z7 _9 w3 y) m 3.2语篇结构与翻译
" b: }5 h+ i# x- s' ^ 既然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法律翻译问题的解决只能从语言下手,包括语言的语篇方面、语句方面、词语方面等。
. _- F9 m+ M0 s! I 法律语篇不同于其它类语篇,语篇特点在两种语言中很难有完全的对应,一种语言的法律语篇如何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法律语篇,语篇读者对象是否有变化,语篇的基本特点有无增减,语篇与法律的关系是否相适应,这些问题的解决增加了法律语篇翻译的难度。以中英法律语篇的翻译为例,由于法律体系不同,即使是同类法律语篇,法律概念的表达也相去甚远。法律观念的体现势必影响到语篇结构。如果目的语中不存在同类法律语篇,应该考虑如何确定合适的语篇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