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有的仅为法律英语中出现的情况,如第2、3、4,但其它多种情况在法律汉语中也可以找到例证。9 _% _/ L* d& ?7 B2 C
中国学者对法律汉语词语的特点也作出了一些研究。孙懿华、周广然(1997:58)概括出三类:1 法律专业术语;2 法律工作常用词语;3 民族共同语中的其它基本词与非基本词。潘庆云(1997)对词语的讨论分成几个部分。在立法部分仅分为两类:法律词语和普通词语。但在立法文书部分识别出四类:法律术语、司法惯用语、文言词语和普通词语。
& n. J, S- E. V* D) d 中外学者的分类可以基本标示法律语言的用词情况:1 法律专业术语;2 古词语(如中古英语词语、汉语文言词语等);3 外来语;4 专业惯用语;5 正式词语;6 极限表达语;7 具不确定意义的词语,如下例:# Q* d4 n+ Q# F
1.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action, 标的物、给付、具结悔过等;
7 }* N! f" P, A# [9 A 2. aforesaid, witnesseth, 羁押、贪赃、渎职等;, V& e k! @' w* `
3. nolo contendere,最后通牒等;; g1 ~% j: Z- s7 e
4. inferior court, revered and remanded, 行窃、未遂、执迷不悟、流窜作案等;
! j I7 Y4 L. j3 l/ D5 N 5. the deceased, Your Honor, 奏效等;
6 c z; y. X3 y& I' W& k1 ` 6. all, none, never, 凡、一律、均、无论等;
( L6 Q" z; ~& |* ~6 K- h9 j( W! B 7. approximately, obscene, satisfy, 情节严重、可能、大量等。
' k# n$ R3 a" c7 e; [ W5 X 尽管不同语言的法律用语有共同的特点,由于语言和法律体系的差异,完全等同的词语较为少见,(Sarcevic 1997)主张将等同词语分成三类:接近等同的词语,部分等同的词语,和不等同词语,并以两语言间词语意义的交叉(intersection)和包容(inclusion)为划分的根据。对于部分等同词语确定的方法,她提出一系列标准如:法律体系结构、运用、法律效果等。法律词语的运用在法律翻译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词语选用的指导原则因人而异,不同的原则反映人们对法律翻译的不同观点。4 W; o; f- ~. ]% g
3. 法律翻译的问题及解决* W9 X. y. r! t8 t0 @' U- X' }; @
3.1 法律翻译的复杂性7 S7 d0 z$ n; c' x7 Q
法律翻译的情况有多种:1 涉及两种语言且同一种法律体系,如中国大陆范围内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间的法律解释;2 涉及两种语言且两种法律体系,如香港地区的英语和汉语间的法律翻译;3 涉及多种语言、多种法律体系间的法律翻译,如缔约国之间的法律翻译。就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翻译来看,涉及的语言和法律体系、法律制度越多,翻译的难度就越大。需要决定原本和译本的权威性差别,需要解决文本体裁的对应问题、法律术语的对应问题、法律效用的实现问题等等。口译时,则需确定讲话人和听话人的语言水平差别、法律文化差别、法律观念差别等。即使在第1种情况下,两种语言间的绝对对应也难以做到。
3 m/ `( [2 K8 j( T9 j. W 3.2语篇结构与翻译! F" a1 n% j7 s6 o( T
既然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法律翻译问题的解决只能从语言下手,包括语言的语篇方面、语句方面、词语方面等。; `2 S, ~. m/ i
法律语篇不同于其它类语篇,语篇特点在两种语言中很难有完全的对应,一种语言的法律语篇如何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法律语篇,语篇读者对象是否有变化,语篇的基本特点有无增减,语篇与法律的关系是否相适应,这些问题的解决增加了法律语篇翻译的难度。以中英法律语篇的翻译为例,由于法律体系不同,即使是同类法律语篇,法律概念的表达也相去甚远。法律观念的体现势必影响到语篇结构。如果目的语中不存在同类法律语篇,应该考虑如何确定合适的语篇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