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的其他规定。* v, T. @; K0 x- }8 d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 b! }& O( x8 g3 g: G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设施、场所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i, E B3 K# D9 T& X i; F% u% g; N8 f
从事惊险的娱乐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 y, }# E3 [2 S3 p" X 第十八条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 Y) t7 P. |& T* O9 f (一)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 d" I5 ]* B. [
(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的物品;
2 }# b+ ] W$ _- ?& X" a (三)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 V% j3 F: [) I (四)致消费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2 f4 y# H! N0 N* `* [' B1 f: k3 U& C
第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的答复。
) Z: p4 f! J/ H: W, i9 }! O* z6 T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主动向消费者告知下列情况或者出示书面文件:- x4 e4 q# \5 `2 Q! ]1 |
(一)有关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售后服务或者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二)有关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
7 L3 [, u0 t% q& [1 i4 V 第二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G7 d* f1 Q! y# O8 _# r/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等级,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并在给消费者的购货凭证上予以注明。代理经销进口商品的,应当在商品上标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3 I# f* _+ X/ x3 [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设立服务标识。服务标识包括以下内容:
: d- D6 T3 K9 K K, [& x, n (一)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以及收费标准;4 X. I* e4 L- i; z
(二)服务中的有关注意事项、限制条件和必要提示;
' Y. v& p4 g Y, M5 w$ k' c (三)其他应当标识的与服务有关的内容。
8 s' }- a7 B4 |, ]7 r- q/ _4 B. |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 L2 L6 h, R1 e8 H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 A1 a& K- d% O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商品、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O5 n6 w5 Q0 B: a: G 前款所称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M$ s6 \9 ?$ t) i+ U# o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 `8 e5 A8 B- w5 w% \; `1 w6 A 租用他人柜台、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标示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 x3 s$ V% s! o C
经营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互联网相关网页的显着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内容。; D, x: G) s' }- ~" Q8 p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应消费者的要求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
7 ]) B" n! Z; l1 B4 n4 M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提供可选择性服务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O: G! Q8 H2 T/ d: T% p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 b- v* p: V9 x4 u1 k. o2 a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短缺数量,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的计价依据,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的复核要求。
/ X% o4 [1 @6 D( [7 r& x7 j 第二十七条 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还应当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赔偿。
& T0 Q2 X- Z# Y" A: {# P 从事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因消费者未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 Q: ^$ C) K' \1 l+ i/ S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或者互联网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外观、质量及性能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
" Q. d3 c* s- x/ z, W 经营者以上门方式推销商品的,应当征得被访问消费者的同意。上门推销时,推销人员应当出示表明经营者授权上门推销的文件和推销人员的身份证件,并以书面方式向消费者告知推销商品的功能、特性、型号、价格、售后服务和经营地址等内容。$ B4 x, a; i& _6 a1 ?$ L6 H/ `
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七日的除外。商品不污不损的,退回商品时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5 y9 k3 C! `- `5 z* q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 P& p+ I% ]2 w+ i' Q3 S, E4 J
; W* d: @" w/ ]2 _,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