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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 2012司法考试六门小法考点精华之《法理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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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5: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Ⅳ 法与社会
8 b6 p3 g8 X& Z  1. 1社会的一般关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相互之间乃是有着密切2. 联系的统一体,3. 法律作为社会中的一种制度形态、一种规范体系,是与其他社会现象不可分割的。为了使法的功能得以充分的发挥,就必须使法与社会不断的协调。
# ^4 H4 _/ n2 P3 b6 r4 W; Z  1. 2社会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2. 社会是法的基础;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3. 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m4 W3 ]" l4 s* c7 j/ d
  1. 3法对社会的调整: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2. 进而3. 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
& v" Y5 a9 l- Z* \& M$ r$ p5 T: _  4. 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由经济基础决定;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5. 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A/ m% L( r3 N' ]0 e) o" V3 A) d3 a2 f: x
  2.2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法对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必然性;我国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必然性。
6 T" X4 r1 u" k+ {( h' p- d  2.3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科技进步对法具有影响,法对科技进步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k3 k& P2 O3 `
  3.1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具有作用,法对政治也具有反作用,体现在法与政治体制、法与政治功能、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法与政治运行和发展等方面。
3 i3 |& {' ?% U. i: A+ o  3.2法与政策
) R5 G" S9 w2 G% _7 H! g  法 政 策
5 r( k, j5 f% E8 P, T2 y2 ]' ^! L  意志属性 体现国家意志 全党意志. u1 W; D& ?0 b6 G" z6 S
  规范形式 制定法(规则) 纲领、决议、指示等,内容比较原则,概括: h* j" S1 t9 d* r, S3 d6 [0 Y
  实施方式 国家强制(有组织、专业化、程序化) 党的纪律保障实施
8 m3 m# O8 J& s  调整范围、方式 具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关系领域 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泛得多
0 M- v  I4 x% v+ q9 `# n  稳定性程度 具有较大稳定性 具有较大灵活性
9 k" \& ]4 u( s! d- Z$ e% `  3.3法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是法存在的政治基础,法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规范。6 R1 c1 v6 Z* |/ ^  E) x
  3.4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该考点是2005司法考试新增考点,同时也是目前我国对法与政治关系理解的集中体现。中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十六大要求,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指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是中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0 ^+ b' W3 r0 [/ }
  4.1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道德在内容上、本质上、功能上的联系。+ j. b9 f. f' e1 M: F+ V# g
  4.2法与道德的区别3 z3 o1 R0 S+ p) T8 p: a1 H
  法 道 德* [, E; W" v* C1 y( M$ w! h
  生成方式 建构性 非建构性
) O" P& R/ B+ A  行为标准及存在形态 准确性及一元性 模糊性及多元性5 \& I; g& z/ I6 L7 G' b0 `' I" A  K
  存在形态 一元性 多元性
3 R0 J7 _, j, h  调整方式及运作机制 外在侧重及程序性 内在关注及非程序性
4 l0 U1 Z3 e0 G# T+ r% F4 D% |  运作机制 程序性 非程序性
# s, i& F: y! \/ ]" E  强制方式 外在强制 内在约束- f0 K# \( h# D4 i3 O2 ?
  解决方式 可诉性 不可诉性
! e2 m5 C+ k6 c7 A$ V  5.1 法与宗教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既有积极方面,也有消极方面;既有观念层面,也有制度层面。较明显地体现在立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上。法律对宗教的影响在不同的社会很不相同。
8 s$ |- B$ s, v  5.2 ****是指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的层次有: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 X  |" W5 e! G* ^9 X$ `8 v$ W5 H
  5.3法与****的一般关系:****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法是****的体现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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